标题 | 宜宾学院2016年招聘工作人员领取准考证 |
内容 | (一)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的规定,笔试1科缴费50元。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于11月25日9:00-11:30到宜宾学院行政楼3楼计财处315室缴纳笔试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岗位调整 招聘岗位的报考人数(以缴费为准)与招聘名额之比未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的,由宜宾学院调减该岗位招聘名额或取消该招聘岗位。调减或取消的情况,由宜宾学院于2016年11月25日下午16:00前在宜宾学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取消岗位中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者所缴费用,由报考者于2016年11月25日17:30前到宜宾学院人事处人事科(地址:宜宾学院行政楼3楼303室)签字确认后,再凭领款条到学校计财处(地址:宜宾学院行政楼3楼315室)领取所缴纳的笔试考务费。逾期不再受理。质量管理专业教师岗(岗位编码:20161102)系我校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在2016年6月公开招聘中因未能达到开考比例而取消,在本次公招中,如有效报考人数仍未达到本公告规定的2:1笔试开考比例,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457号)的规定,该岗位不再取消,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笔试人员继续进入后续公招程序,达到本公告规定成绩,经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拟聘人员。 (三)领取准考证 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于2016年11月25日上午9:00-11:40持本人身份证、缴费凭据到人事处人事科(地址:宜宾学院行政楼3楼303室)确认并领取《笔试准考证》,不得代领。在考试当天,报考者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笔试。逾期未领取准考证,以及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宜宾学院2016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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