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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内容
日 科期 目 时 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午 语文 9:00—11:30 (文科考生考试时间 另增加30分钟)   物理、历史 9:00—10:40 (两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
下午 数学 15:00—17:00 (理科考生考试时间 另增加30分钟) 外语 15:00—17:00 化学、生物 政治、地理 15:00—16:40 (四门选测科目同时开考)

    考 生 守 则
    一、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二、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其他用品等,否则按违规论处。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考场内设置时钟,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
    五、考生入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违规物品,考生须自觉接受检查,并对监考员予以协助和配合;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须检查所得答题卡A、B卡类型(语文答题卡Ⅰ、Ⅱ和数学答题卡Ⅰ、Ⅱ均不分A、B卡)是否与自己应持卡一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等栏目。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问题,须立即报告监考员。
    七、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停止提前交卷,考点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答,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除外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将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语言文字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十二、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根据《刑法》规定,凡组织作弊、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普通高考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作答须知
    一、各科的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外语选考日、俄、德、法、西班牙语等语种的考生用专门的答题纸作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一律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所得A、B卡类型(语文答题卡Ⅰ、Ⅱ和数学答题卡Ⅰ、Ⅱ均不分A、B卡)是否与自己应持卡一致,并仔细查看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以及A、B卡错发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如无上述问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三、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的条形码粘贴区域。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错误,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四、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按填涂示例将答题卡上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修改答案时,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并不留痕迹,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五、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六、作答选做题时,必须按试卷要求选择规定数量的题数、并在相应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如考生实际作答题数超过规定的作答题数,则按作答题目的顺序依次判分,直至规定题数满为止(如:某一科目规定考生选做题为“四选二”,而考生作答了A、B、C、D全部题目,则按A、B两题判分,C、D不予评判)。
    七、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八、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亦不得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九、上述条款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各科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针对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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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