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所需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及其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生育子女对象); 5、《一孩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领的提供,没有办领的不用提供); 6、《结扎证》或《放环证》(已生育子女对象)原件及复印件; 7、缴交社会抚养费(缴交计划外生育费、缴交超生罚款)发票(计划外或超生对象)原件及复印件; 8、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9、审验对象属外县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9、如办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证、未婚证)的,也一并提交审查,未办理的不用提供。 二、审验时间: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2日 (按户籍所在地) 20日上午:县直、平山镇、石塘镇、佛子镇 20日下午:外县、灵城镇、新圩镇、丰塘镇 21日上午:旧州镇、太平镇、沙坪镇 21日下午:平南镇、烟墩镇、檀圩镇 22日上午:武利镇、文利镇、伯劳镇 22日下午:那隆镇、三隆镇、陆屋镇 三、审验地点:县人口计生局三楼政策法规股 灵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2014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