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表(试行)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量化赋分标准 |
备注 |
资格条件 (不赋分) |
1 |
教师资格证 |
0 |
不赋分: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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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 |
0 |
不赋分: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须二级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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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继续教育证书 |
0 |
不赋分:中小学继续教育培训、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校级领导提供岗位培训证或提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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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算机证书 |
0 |
不赋分:3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不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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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职资格证书 |
0 |
不赋分:证书原件或评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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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
0 |
不赋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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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9分) |
7 |
师德考核 |
2 |
任期内师德考核均须合格,每有一次优秀加0.5分(至少有一次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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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年度考核 |
5 |
任期内年度考核均合格得3分,每有一次优秀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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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学历 |
2 |
已取得《教师法》规定合格学历的得1分,后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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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聘期 |
4 |
符合相应聘期年限的不赋分,每超1年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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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教(农村工作经历) |
4 |
城镇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农村任教经历,每超1年加0.5分;援疆支教每1年加1分,两区支教每1年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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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流 |
2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满1年的得1分,每超1年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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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条件 (13分) |
13 |
学生管理 |
10 |
从教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及以上的,每年得0.5分;累计担任5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每年得0.3分; 连续担任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3年及以上每年得0.5分;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社团指导教师3年及以上每年得0.5分,最高不超5分; 连续担任中层及以上校级领导工作3年及以上的,每年得0.5分,最高不超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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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或指导学生获奖 |
3 |
班主任获得校级(农村学校指中心校,下同)表彰加0.5分,县级表彰加1分,市级表彰加2分,省级表彰加3分。 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课外活动小组、社团指导教师任职以来所代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获得校级表彰一次得0.2分,县级表彰一次得0.5分,市级以上一次得1分。 (同类表彰取最高一项赋分,不累计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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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条件 |
15 |
教学循环 |
3 |
从教以来按照规定完成循环教学工作得2分。完成一轮循环教学(一次大循环或两次小循环)工作后,每多一年加0.1分。 个别学科因课程设置无法进行循环教学的,须连续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5年,满5年的得2分,5年以上每多一年加0.1分。 连续3年担任毕业班工作的得2分,每多一年加0.1分。 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师不做要求,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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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教学工作量 |
6 |
学校评聘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细化并量化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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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教案 |
4 |
提供近一学年教案或导学案得3分,评价良好的加0.5分,优秀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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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条件 (40分) |
18 |
教研活动记录 |
4 |
任期内按照学校规定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或听课)并记录完整的,每学期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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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教学效果 |
15 |
由学校评聘委员会结合实际细化并量化赋分,赋分内容须包含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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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教师评议 |
3 |
由学校评聘委员会细化评议内容并组织全体教师进行评议,优秀率达85%以上得3分,75%-84%得2分,60-74%以上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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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学生评议 |
3 |
由学校评聘委员会细化评议内容并组织参评教师所代班级学生进行背靠背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得3分,90%-94%得2分,85%-89%得1分(幼儿阶段和小学1-3年级由学生家长代评,其它年级由学生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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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设选修课情况 |
2 |
任职期间能够独立指导学生开展选修课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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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工作 条件 (3分) |
23 |
教科研工作 |
3 |
任职以来,参与教科研、课改研究,县级得1分、市级得2分、省级以上得3分(要求有立项报告、开结题报告、鉴定证书等,不全者不得分);在国家正式期刊发表与所代学科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市级得1分,省级得2分,国家级得3分;在各级教育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与本学科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县级得0.5分,市级得1分,省级得1.5分。 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不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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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示范工作条件 (7分) |
24 |
示范课 |
5 |
任现职以来开展示范课的,校级每次0.5分,县级每次1分,市级每次2分。乡镇以下艰苦边远小学和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记3分,每开展1次对应等级加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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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指导青年教师 |
2 |
任现职以来,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得校级表彰奖励的得0.5分,县级以上的得1分,市级以上得2分。乡镇以下艰苦边远小学和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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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条件 (18分) |
26 |
教龄 |
10 |
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每年得0.5分,20年及以上者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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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教学类称号 |
5 |
从教以来,获得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教学类称号并保持的,分别得5分、3分、1分(以批准文件为准)。 教学类称号赋分,取最高一项,不累计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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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表彰奖励 |
3 |
任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县、乡级党委政府(含人事、教育部门联合表彰)劳动模范、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表彰的分别得3分、2.5分、2分、1.5分、1分(以表彰文件为准)。教育部门单独表彰及教育与其他部门联合表彰的降一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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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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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项得分均不能超过量化赋分标准分值;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量化得分低于60分值的不予推荐;此表适用于一线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