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7年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 ||||||||||||||||||||||||
内容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试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26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含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取得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下同),可申请参加相应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二)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中专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四)凡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具体科目作答要求见附件1。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的《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四、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2016年度成功报考过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2017年度报考专业和报考科目均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首次报考人员”。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7年6月1日至6月16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按照系统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首次报考人员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须本人携带《资格审核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下同)、学历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还须提供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上述证件、证明均须原件。 2.报考人员在审核时还须提交上述证件、证明的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仅限用于2017年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使用”),附在《资格审核表》后面,并在左上角装订。 3.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他人代办现场资格审核事宜。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27日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7年10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携带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其他 (一)考试实行封闭2个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全程不能提前交卷离场。 (二)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231号)规定,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 (三)考试大纲 1.本次考试大纲采取网上下载的形式,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报考专业所对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 2.工程技术系列《燃气专业基础与实务》《建筑施工专业基础与实务》《公用设备施工专业基础与实务》《环境污染与防治专业基础与实务》《环境检测专业基础与实务》《建材专业基础与实务》《标准化专业基础与实务》《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基础与实务》《广播影视专业基础与实务》;卫生系列《西药学专业基础与实务》《中药学专业基础与实务》;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专业基础与实务》;档案系列《档案专业基础与实务》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均无变化。 (四)2017年起,《广播影视专业基础与实务》科目不再下设广播、电视、信号传输3个选作方向。 (五)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事宜请登录人事考试频道进行查询。 (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九)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十)考试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与考试科目对照表 2.2017年度北京市部分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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