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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要求,拟招聘分配崇阳县人民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员额14名。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一)雇员制书记员13名。 (二)雇员制信息化技术人员1名。 二、招聘条件 (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具有10年(含)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2年以上审判辅助工作经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速录员资格证书人员。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每分钟录入文字90字以上。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信息化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招聘有关具体事项以咸宁市人社局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为准。 崇阳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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