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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即198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以上司法辅助工作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即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不限全日制),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4.熟悉法律基础知识,同等条件下,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速录员资格人员可优先聘用;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0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3.具有全日制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不限全日制),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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