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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 男性,年龄在18—35周岁(1981年10月8日—1998年10月8日),高中及中专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色觉异常,无纹身,裸眼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身高在1.65米以上,体重不低于或不高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标准(暂行)》规定的标准。 (四)有驾驶技能或相应专业特长及复员转业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录: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行政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刑罚、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6、家庭或本人有遗传性传染病、精神病史的; 7、心理素质不符合从事交通管理员工作要求的; 8、已在公安机关从事其他工作的(由公安机关缴纳保险的); 9、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录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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