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考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纪律监督 |
内容 | (一)参加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2、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3、违反考察纪律的; 4、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考调工作正常进行的; 5、违反公开考调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对违反公开考调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公开考调资格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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