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人员招聘对象与条件 |
内容 | 招聘对象与条件 1. 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负责完成本专业规定范围内的医、教、研工作,参加值班、会诊、出诊等相关业务,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科研能力,能正确对待患者的合理要求。2010年(含2010年)之后毕业人员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2009年(含2009年)之前聘任的临床医学类中级职称,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硕博导、高级职称人员优先考虑。 2. 护理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在上级主管人员指导下,根据医院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计划等,完成本专业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正确对待病人的合理要求,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3. 医技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相关专业毕业,具备技士执业资格,独立工作能力强,在上级主管人员指导下,负责完成本专业规定范围内的医、教、研工作,参加值班、会诊、出诊等相关业务,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科研能力,能正确对待病人的合理要求,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硕博导、高级职称人员优先考虑。 4.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执业资格。在上级主管人员指导下,根据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科研能力,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5. 卫生管理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事业管理类相关专业毕业,在上级主管人员指导下,根据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6. 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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