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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长春市南关区2016年招聘公告
内容
    为加强我区司法工作建设,切实解决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拟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性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择优录取,确保聘任人员的素质。
    二、招聘人数
    计划招聘临时性工作人员22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性强,自愿从事检察院、司法局工作,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3、具有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
    4、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07日至1998年11月07日期间出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及要求
    (一)检察院文员15人
    1、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计算机操作、文字写作及社会工作能力;
    2、法律专业优先。
    (二)检察院网络编辑2人
    1、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及网页制作软件;
    2、具有图片、音频、视频等的编辑能力;
    3、新闻、美术、平面设计等相关专业优先。
    (三)司法局工作人员5人
    1、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计算机操作、文字写作及社会工作能力;
    2、法律专业和有司法相关工作经历人员优先。
    五、报名时间
    2016年11月09日(9:00——11:30、13:00——16:00)
    2016年11月10日(9:00——11:30)
    六、报名地点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卫星路5333号)
    七、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者需提供: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二)3张近期同版2寸红底免冠照片。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填写《南关区公开招聘临时性工作人员报名表》,须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八、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
    2、笔试时间:2016年11月13日9时00分至10时30分;
    3、笔试成绩确定: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
    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或钢笔。
    (二)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选,按照招聘计划,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成绩不计入面试环节。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成绩不足60分的不得录用(网络编辑岗位需要进行第二轮专业加试)。有关面试其他事宜,面试前三天,由招聘单位通知参加面试的人选。
    (三)面试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网络编辑岗位专业加试的成绩占面试成绩的70%)。应聘人员面试得分的计算方法为,各面试考官根据考生表现按照评分标准为考生打分,最终成绩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拟聘用人选的确定
    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拟聘人选从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成绩相同的,进行下一轮面试。
    九、体检、考核和公示
    招聘单位负责拟聘人选的体检和考核工作,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对拟聘人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合格后在长春市南关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体检、考核和公示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并在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核、公示。
    十、聘用
    招聘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合格后与劳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培训上岗。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考核不合格者,自行解聘。
    咨询电话:0431—85377023(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0431—85284599(南关区司法局)
    十一、工作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招聘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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