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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江西抚州市乐安县招聘“三院”编制外服务性人员公告
内容
    为适应新形式,加强民政基层服务能力,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乡镇敬老院、县光荣院、县福利院(简称“三院”)编制外合同制服务性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三院”编制外合同制服务性工作人员18名,(其中全县15个乡镇敬老院各1名、县光荣院1名、县福利院2名),工作职责主要是对“三院”供养人员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等服务,实行一年一聘。具体岗位信息详见附件:《 乐安县“三院”编制外合同制服务性工作人员招聘计划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乐安县户籍或生源;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身体健康;
    (四) 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五)年龄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即1978年7月1日后出生;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可放宽至45周岁即1973年7月1日后出生;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招聘。
    三、招考比例: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为2:1。如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按招聘岗位数核减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方式
    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各为100分;总分100分,分值比例笔试占50%,面试占50%;总成绩为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入围人员按岗位职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岗位。
    (二)现场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 7月30日至2018年8月3日8:00至18:00。
    2.报名地点:乐安县民政局人秘股。
    3.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
    (4)个人简历一份(纸质版);
    (5)其它须提供的资质证书或能力证明等材料。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与公告范围和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领取准考证
    考生可在2018年 8月6 日至2018年 8月8 日正常上班时间到县民政局人秘股办公室领取准考证,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
    (四)笔试
    1.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 8 月 11 日(上午9:00-11:00)
    地点:乐安县第四小学
    2.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卷面总分100分,按其笔试成绩的50%计入总成绩。
    3.考生应考注意事项。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并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中性笔,答题所用的草稿纸由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4.违纪处理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于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面试入闱人员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5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分数相同一并入围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入闱人员在乐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四)面试
    面试的具体方案另定。
    (五)入闱人员的确定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人员,总成绩末位相同者一并入闱。入闱人员在乐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六)体检
    入闱人员按通知要求到指定医院参加健康体检,费用由入闱人员个人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乐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查属实,不予聘用。
    (八)聘用。经政审、公示无异议后,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
    五、聘用人员管理
    (一)聘用的“三院”编制外合同制服务性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合同制管理。乐安县民政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期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被聘人员每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县民政局确定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解除合同。
    六、聘用待遇
    (一)工资待遇
    试用期间工资为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随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社会保障
    1.社会养老保险:聘用人员个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档养老保险(2018年为6736.32元),社保金的60%凭发票向单位报销,社保金的40%由个人承担。
    2、医疗保险:以上年度个人所有收入为参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基数的7.5%(2018年为2412.9元)由单位缴纳,基数的2%由个人缴纳。
    3、工伤保险:以上年度个人所有收入为参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基数的0.6%(2018年为193.03元)由单位缴纳。
    4、失业保险: 以上年度个人所有收入为参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基数的0.5%(2018年为160.86元)由单位缴纳。
    5、生育保险: 以上年度个人所有收入为参保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基数的0.5%(2018年为160.86元)由单位缴纳。
    以2018年为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每人每年最低需缴纳10307.46元,其中单位缴6969.46元,个人缴3338元。
    乐安县民政局  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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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2: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