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3年昭通市下半年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温馨提示 | |||||||||||||||||||||||||||||||||||||||||||||||||||||||||||||||||
内容 |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温馨提示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7月27日(星期四)进行,为确保您能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提前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及乘车路线(详见附件1),避免走错考点或考场,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二、此次笔试考点在昭阳区城区范围内,请考生提前安排住宿事宜。 三、此次笔试考试文具将进行统一配发,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 四、若考生遭遇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为严肃考风考纪,本次笔试将进行雷同卷鉴定,请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3)。 六、请各位考生关注气象服务专报(见附件2),做好出行准备。 (昭通市人社局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870—2125983) 附件: 1.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2.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气象服务专报 3.诚信参加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倡议书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附件2 7月26到27日昭阳天气预报 一、具体天气预报 7月26日:白天阴有小到中雨,17℃~23℃;夜间阴有小雨,17℃~20℃; 7月27日:白天阴有小雨,18℃~23℃;夜间阴有小雨,18℃~21℃; 二、温馨提示 考生出行需带好雨具,做好防雨准备;道路湿滑,需注意行车安全。 附件3 诚信参加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倡议书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昭通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7月27日进行,请各位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5号令节选)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Oti6JPZDvQzJhAXYgt21i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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