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法人 |
| 内容 |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 3.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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