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办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0-3089841。 2016年10月31日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633086411800432 |
政治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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