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成考专升本民法辅导串讲笔记(六) |
内容 | 9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2、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93、期限的民法意义: (1)期限决定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 (4)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94、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约定期限 95、期限的计算方法: (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2)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96、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7、时效的法律特征: (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制性 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 98、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不因此消灭 (2)诉讼时效完成后仅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99、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当事人举证,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民事纠纷。 100、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10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令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令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 (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 (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 (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 a、提起诉讼,即起诉。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c、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的要件: 1、必须是无终止、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 2、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 10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时间不同。 (3)目的不同。 (4)可变性不同。 (5)适用对象不同。 104、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 (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105、物权的本质: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 (2)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 (3)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106、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 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改定 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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