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不适当履行 |
内容 | 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履行债务有瑕疵的为瑕疵给付。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以致侵害了债权人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行为给债权人其他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110、111和第112条分别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以及其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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