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三节:法人 |
内容 |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有:①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③法人是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二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根据成立目的的差别,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营利性社团法人。 (二)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就属于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为法人的成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需要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的终止,是指注销登记。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的限制:①性质上的限制;②法律上的限制;③目的上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大小决定于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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