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安类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
内容 | 为什么公安类公务员体检标准老是不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条去掉!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不久前焦点访谈不是做了一期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节目说不受影响吗? 回复:特殊岗位需要特别要求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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