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济南市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 |
内容 | 根据省里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为: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2年3月15日至1990年3月15日之间出生);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录用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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