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选任台胞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台胞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6、来祖国大陆投资经商或工作生活两年以上,目前仍在大陆经商或工作生活的; 7、遵守国家法律,在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口碑,在台商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8、自愿从事并热爱陪审工作,有较充裕的时间从事陪审员工作,热心为维护台商、台胞合法权益作贡献; 9、具备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熟悉海峡两岸风土人情。 三、选任名额: 此次共选任台胞人民陪审员3名。 四、报名有关要求 1、报名对象:居住地或工作地在龙岩市的台胞; 2、报名时间:报名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3、报名地点: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4、报名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台胞,以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预选对象的审查和考核 由新罗区人民法院会同新罗区司法局对预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任命 经新罗区人民法院对预选对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由新罗区人民法院组织拟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新罗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新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助。 八、联系方式 新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电话:28903132890311 新罗区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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