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工作经历 |
基层经历 |
在办镇工作或由组织部门选派到社区、村(居)挂职任职不满两年的得2分,满两年的得3分,每超过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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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情况 |
低一级职务层次报考的,现任领导职务的得10分,非领导职务的得8分;越级报考的,现任领导职务的得6分,非领导职务的得4分。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学习研究、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创新、决策等能力和水平。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2—16分、9—12分、6—9分、1—6分。 |
16 |
由各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评价赋分。 |
工作成绩 |
对待工作一贯态度和取得的成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12—16分、9—12分、6—9分、1—6分。 |
16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得2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5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8分。 |
15 |
1、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层次赋分一次;2、个人因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被区委、区政府表彰的,不计分;3、单位所获表彰奖励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只为分管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加分;4、个人和单位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单位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得1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2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得3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得5分。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优秀得6分,每一次称职(合格)得4分。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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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13分,仅学历的得9分。 |
20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17分,仅学位或学历的得14分。 |
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得20分,仅学位的得1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