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眉山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公务员体检事项公告 |
内容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4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眉山市2014年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上午7:30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4号)办公大楼二楼大厅报到,统一前往医院。逾时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咨询电话:法院系统38166593;检察系统:38169860) 二、体检对象 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具体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应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署名的两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体检费(由医院收取)。 (二)凡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三)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特此公告 2014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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