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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海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工作通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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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海南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笔试工作已经结束,现将下一步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的人选范围
    笔试结束后,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的最低入围分数线,在入围分数线上的考生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数成一定比例,在省公安厅政治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二)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除提供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以外,尚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其中,职位要求户籍为全国的,可不需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其中,2015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由学校出具准予毕业并可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往届毕业生须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学历”查询结果。
    3.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提供《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4.报考人员为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5.报考人员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6.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少数民族人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县(市)民宗委出具的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7.报考省直单位的人员,须提供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界定范围、条件详见《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
    8.报考人员为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提供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9.报考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须提供《入党志愿书》或中共党员证、所在院校党组织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报考人员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报考人员的书面委托书。
    (四)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或因提供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而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无故不按招考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送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
    二、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者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各测评3个项目。男子组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测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测评结果一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男子组
    
项 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数成一定比例参加面试:招考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的职位,比例为1:3。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其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与招考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自体检结果公布7日内,可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体检人员,递补体检最多只进行两次。按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一律不得复检。
    五、政审、考核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考核。政审、考核依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政审、考核人员。
    六、公示
    政审、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天。
    七、录用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八、注意事项
    (一)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全部分配到基层所队工作,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
    (二)新录用人员在招考单位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咨询电话:68836050,传真电话:68836089
    联系人:王警官、沈警官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5年6月18日
    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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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6: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