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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新疆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选调公务员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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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组织部同意,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公开选调4名(男性)机关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全区(含兵团)行政机关和政法系统内具有正式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选调资格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2、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大局观念和组织纪律性较强。
    3、热爱检察工作,事业心、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参加工作时间二年以上(时间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止),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有法律(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7、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证以上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②受处分期间未满;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组织机构
    成立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选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政治处),具体负责选调工作。
    四、选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的形式,报名须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考试资格证复印件,报名人员需填写《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以上材料可以当面递交,也可通过传真方式传真至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或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到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报名登记表从精河县政府网下载(http://www.xjjh.gov.cn)。
    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
    报名地点: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三楼),联系电话:传真号:0909—5337822;办公电话:0909—5320829;
    (二)资格审查。选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需审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司法考试资格证原件,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3张。
    (三)考察。由选调单位会同组织部共同实施。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考察。考察时应对选调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并形成考察材料,提出选调建议,报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四)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公示及选调
    对入围的拟选调人员,由县公开选调领导小组确定并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五、待遇与管理
    1、选调人员的检察官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转任;
    2、选调到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其配偶的工作调动、住房及子女就学等问题由本人自行解决。
    六、选调纪律
    1、选调工作严格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
    2、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如有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博州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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