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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内容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只能携带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严禁在准考证、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
    6.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7. 所有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义务在试卷拆封前检查塑封是否完整,并签字确认。
    8.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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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5: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