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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河南考区)
内容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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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3: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