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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襄阳市委法治襄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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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实市委法治襄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力量,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面向全市党政机关公开遴选4名市委法治襄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职位
    市委法治襄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4名。
    二、报名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三、资格条件设置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其中选调生必须具有2年以上乡镇(街道)实际工作经历(当年招录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除外);
    4、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学类或汉语言文学类,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理论政策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有回避关系的遴选职位。
    四、公开遴选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自荐报名须经所在单位及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遴选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2)报名时间:2016年1月7日至1月18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逾期不再受理。
    (3)报名地点:襄阳市委政法委政治部。
    联系人:邓少宏、吴娉婷;联系电话:3575523
    (4)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市委法治襄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表样见附件);
    ②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本人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名人员为县(市、区)选调生的,报名推荐表需当地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供《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当地组织部门公章);
    ④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同版电子版照片(jpg格式);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襄阳市委政法委根据遴选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报名期间,单位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服务。
    (三)笔试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若遴选职位计划与笔试人数达不到1:5比例,则取消或核减遴选计划。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面试人选按照职位遴选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依次确定。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需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材料,由遴选单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面试当天放弃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考察对象人选按照职位遴选人数与考察对象人数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的加权成绩依次确定。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职位遴选人数和体检人数1: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考察占30%计算的加权成绩依次确定。未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自动放弃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重新确定体检递补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七)公示
    分别在襄阳党建网和拟遴选人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程序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按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拟遴选人选。
    (八)试用与调动
    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遴选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由遴选单位对遴选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
    

2016年1月6日
    附件《市委法治襄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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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7: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