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1.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从单位批准参公后人员进行登记批准的时间起算参公工作经历,公务员工作经历和参公工作经历可合并计算);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由乡镇机关转任到县级机关的,须在现单位工作2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4)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人员未满服务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宿迁市市级机关遴选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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