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选调法官资格条件 |
内容 |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38周岁以下(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截至2016年9月1日),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执业资格A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尚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选调生报考,未经组织部门同意的;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当回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选调法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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