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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调范围 符合选调条件的广安市本级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 三、选调条件 1.参与选调人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至2016年8月25日); 3.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4.原则上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A证、会计资格证及法律、财会、审计等专业及有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工作、政法工作经历1年以上(含1年)人员可放宽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6年8月25日之后出生);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广安市监察局面向市级部门选调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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