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下半年巴中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报考条件 |
内容 |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6年10月26日(本次公招报名第一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80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5年10月26日及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18-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0年10月26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记载的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两栏分别完全相符;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在试用期内的); 6.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凭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的;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8.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2016年下半年巴中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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