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4年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 | ||||||||||||||||||||||||||||||||||||||||||||||||||||||||||||||||||||||||||||||||||||||||||||||||||||||||||||||||||||||||||||||||||||||||||||||||||||||||||||||||||||||||||||||||||||||||||||||||||||||||||||||||||||||||||||||||||||||||||||||||||||||||||||||||||||||||||||||||||||||||||||||||||||||||||||||||||||||||||||||||||||||||||||||||||||||||||||||||||||||||||||||||||||||||||||||||||||||||||||||||||||||||||||||||||||||||||||||||||||||||||||||||||||||||||||||||||||||||||||||||||||||||||||||||||||||||||||||||||||||||||||||||||||||||||||||||||||||||||||||||||||||||||||||||||||||||||||||||||||||||||||||||||||||||||||||||||||||||||||||||||||||||||||||||||||
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的管理,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质量第一为导向,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与成果的分类和认定。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目、著作类成果、论文类成果、项目成果、获奖成果、艺术类创作成果等六类。 第四条 所有项目及成果必须以“西南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五条 项目类别 按来源分为国家级项目、部委级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项目和横向项目、校项目五类。 国际合作项目一般参照上述来源分类执行,由我校直接与国际组织、国外知名大型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视同部委级项目。 第六条 项目等级 按影响程度分为T、A、B、C、D五个等级。 T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工程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A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及合同经费在15万元及其以上的B类项目。 B类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央其他部委社科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重点)项目、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课题以及合同经费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C类项目。 C类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重庆市教育/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招标项目等。 D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三章 著作类成果 第七条 著作范围 著作类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编撰、注释、教材、工具书、参考书、汇编;未公开出版的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家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成果(政策法规、国家标准等);音像制品及其它形式的成果。 第八条 著作分类 (一)专著类:独立或多人撰写的原创性学术著作;独立撰写的专题论文集。 (二)译著类:翻译的国外学术著作;编译的国外学术著作。 (三)古籍整理类:在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学术研究的著作。 (四)编撰类:编著;有一定的学术见解、较多采用他人成果的作品。 (五)教材类:有独立体系,面向专业发展的教学用书;支持相关专业教学的辅助用书。 (六)工具书类:有独立编撰体系,按一定体例编撰的专题类或综合类的词典、辞书、百科全书、图集、年表、年鉴等。 (七)汇编类:按学术专题或学术会议结集出版的学术文集;不同学术期刊,以增刊形式出版的文集;以编辑为主的,按某一专题或综合汇编的作品;其它类刊式出版的文集。 (八)应用类: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家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有相关证明材料或成果材料的成果;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成果,如两会提案、政策法规、国家标准等;其他咨询报告或调查报告。 (九)音像类:音像制品;音像软件;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研制的科研数据库、科研管理数据库等;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并被相关部门采用的学术资料片及教学片。 (十)其他:为宣传先进思想文化、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受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部门委托或者被列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大课题所产出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读物;其它一般应用性科普读物。 第四章 论文类成果 第九条 论文分类 (一)论文刊物来源: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刊物(当年最新版)以及高水平报刊的理论文章。美术学和设计学的刊物来源可以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最新版)中遴选。 (二)论文分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综述等。所有论文不含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访谈、会议综述、会议报道、学术动态等。 第十条 论文认定 论文按刊物来源分为T、A1、A2、B、C五个等级。 (一)国内期刊论文 1.综合类 T:《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A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和《新华文摘》长文(3000字及其以上)转载的论文。 A2:CSSCI来源刊物的综合性社科期刊中排列前20位的刊物(见附表一),CSSCI来源刊物中排列在前30位 的“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见附表二)发表的学术论文;《高校理论战线》、《社会科学战线》、《教学与研究》、《课程教材教法》发表的学术论文。 B:《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字数1000以上)的论文。 2.专业类(见附表三) (1)A1类刊物的遴选原则:每个学科门类遴选1本学界公认的权威学术刊物、每个一级学科遴选1本学界公认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刊物,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A2类刊物的遴选原则:每个二级学科遴选1本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刊物,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3.未列入T、A类的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刊物的论文为B类。 (二)国外期刊论文 A1: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引文索引)来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A2:国外学术期刊上以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并在大会宣读的论文。 B: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 (三)其他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为C类。 表一:CSSCI来源刊目录(2010-2011)中排列在前20位的综合性社科期刊一览表
表二:CSSCI来源刊目录(2010-2011)中排列在前30位的“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一览表
表三: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类A类刊物目录一览表
第五章 项目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分类 按来源分为国家级项目成果、部委级项目成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项目成果和横向项目成果、校项目成果五类。 国际合作项目成果一般参照上述来源分类执行,由我校直接与国际组织、国外知名大型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视同部委级项目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认定 项目成果按项目来源单位结项鉴定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 获奖成果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类别 获奖成果分为政府奖和民间奖。 一、政府奖 (一)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 (二)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民间奖 (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年度统计报表”罗列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如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研究基金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认定 按评奖单位评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或优秀奖。 第七章 艺术创作类成果 第十五条 成果分类 艺术创作类成果根据现有学科分为影视戏剧、音乐、美术和设计四类。成果形式为:戏剧、电影、电视连续剧、纪录片、电视节目(影视戏剧类);音乐/舞蹈作品、音乐/舞蹈表演(音乐与舞蹈类);参展作品、发表作品、被收藏作品(美术类);服装设计、纺织品设计、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设计类)。 第十六条 成果认定 各学科专业教师的艺术作品以创作、展演、表演、发表等形式公之于众,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颁奖的艺术作品,视为艺术创作类成果。 (一) 艺术创作、展演与表演 1.影视戏剧类:专业教师在作品中承担任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作曲者,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⑴ 戏剧:由中国国家话剧院、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中国京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等六个国家级专业院团演出的戏剧作品。作者须提供演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⑵ 电影: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的故事片作品。作者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出品单位鲜章。 ⑶ 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作者须提供作品播出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原件。 ⑷ 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作品。作者须提供播出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原件。 ⑸ 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作品。作者须提供播出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原件。 2.音乐类:专业教师承担作曲、编舞设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公演的独唱、独奏、独舞专场及个人作品音乐会。作者须提供上述单位的演出证明并附节目单。 3.美术类:专业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⑴ 国际美术作品展:指入选“威尼斯双年展”、“卡塞尔文献展”、“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作品。 ⑵ 国内美术作品展:指入选由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综合性美术作品展或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设计类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作品展的作品。须提供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明。 ⑶ 作品收藏:指由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的艺术作品。需提供收藏证明。 4.设计类:专业教师为第一作者设计或制作的,并获得由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丝绸协会、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组织评选的一、二等奖获奖作品。 5.体育类:专业教师在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项目上承担编排设计的,并获得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及其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的作品。 (二)作品发表 发表在学校所认定的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设计学、纺织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的A类期刊上的艺术作品。 (三)作品获奖 1.戏剧: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戏剧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的获奖作品。 2.电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百花奖的获奖作品。 3.电视连续剧: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的获奖作品。 4.美术作品:文化部、中国美术协会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综合性美术作品展的获奖作品;中国美术协会、中国书法协会、中国摄影协、中国设计类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作品展的获奖作品。 5.音乐表演:文化部主办的文华奖、“桃李杯”舞蹈比赛,中国音乐协会主办的金钟奖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CCTV民族器乐大赛,中国舞蹈荷花奖的获奖作品。 以上五类专业比赛获奖,作者均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社会科学处。 更多学历考试信息请查看学历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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