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介绍 | ||||||||||||
内容 | 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2003年),第八轮重点学科(2007年),第九轮重点学科(2012年),现有教师7人,现有教授3人、副教授4人,具有博士学位6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博士研究生导师1人,硕士研究生导师4人。本学科着重就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公共财政与宪政、宪政意识、协商民主、部门行政法、港澳基本法实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法律实务,近5年以来,承担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5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4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1项,厅局级项目3项;承担的各类横向课题6项;到位经费270多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8篇,出版专著6部;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4项,厅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 培养目标:本学科点致力于培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宪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分析方法,能够运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和方法解释、分析、处理现实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教学科研任务及法律实务工作;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身心健康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公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专题 中国行政法专题 行政诉讼法专题 比较宪法 比较行政法 港澳基本法专题 人权法专题 法学方法论 外国宪法思想史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3;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等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程序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代理 六、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起诉 ●起诉的概念和方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自诉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六、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三部分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律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管辖豁免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个人责任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四、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种类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 ●诉讼代理人 六、管辖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 八、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 九、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期间 ●送达 ●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复试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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