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4年3月份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0。 2014年3月26日 具体考试名单请参照: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3476&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18114100931 |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0114101436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18114100936 |
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048114103093 |
将试卷和答卷带出考场 |
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更多学历考试信息请查看学历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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