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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内容
    为保证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法规政策,结合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518
    第六条 学院性质:学院属于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院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东部科技新城园区大道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普通高职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主要工作职责有:执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学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学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和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不超过我院当年招生计划的10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执行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当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分配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可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同意执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或学院网页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8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专业计划、招生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奖、助、贷政策介绍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2.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通讯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定远东部科技新城园区大道1号
    邮政编码:730102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5321043 0931--5322247
    学院网址:http://www.lzust.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原招生工作中的有关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相符,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甘肃省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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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2: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