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河北工程大学201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及招生数量审核工作通知 |
内容 | 各有关学院: 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2014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及下一学年度招生数量审核工作即日启动,本次工作包括新任导师和已任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一、新任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1、新任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按《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06〕75号)进行。 2、由于我校硕士生招生数量增长较快,需要适当增加一些硕士生导师,在按文件要求审核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教师也可申报: ⑴具有硕士学位并且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可以申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⑵具有硕士学位并且主持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拥有与申报领域相关的国家注册执业一级证书,可以申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科研项目及成果满足规定的条件,不受职称限制,可申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项目内容须和申报学科或专业领域相关。 3、校外科研院所和企业高水平人员可申报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或企业导师,聘任条件和遴选、考核标准与校内人员相同。 4、新任硕士生导师原则上限报一个拟招生专业。经拟招生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再报拟招生学院和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5、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科提出推荐意见,并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要求: ⑴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河北工程大学申请专业硕士企业导师简况表》; (以上表格可从研究生部网站下载) ⑵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⑶提交主要科研成果的复印件,汇总装订成《申请导师科研成果情况材料》一份。 申请人将提交的研究成果复印件按发表论文、获奖或鉴定项目、在研项目分类整理,整理顺序与简况表所填顺序应完全一致。在简表里填写的成果如果不提供证明材料,将不予认可。 二、已任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为落实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有关决定,强化导师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今后将逐年对已任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由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学院招生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审核要求如下: 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停止其2014年招生资格: ⑴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和市厅级项目为项目负责人,省部级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⑵目前,无培养研究生需要的可支配科研项目经费。 2、当年累计3人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超过50%者或当年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盲审出现评审结果不合格者,暂停其招生资格。 3、因其它情况不适宜担任指导教师者,暂停其招生资格。 三、硕士生导师招生数量审核 1、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数量审核原则上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暂行规定》(校政〔2012〕6号)执行。 2、由于实行绩效工资,原文件第四条不再执行。 3、超额完成2014年招生计划的学院,导师招生数量可在原文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查备案。 4、未完成2014年招生计划的学院,招生数量审核应按原文件的规定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导师招生数量,应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注明理由后,报研究生部审查批准。 5、经研究生部审查备案和批准同意的导师招生数量,作为导师招生限额的依据。在限额以内的招生数量,按实际招生人数审核发放导师工作量津贴;超过限额规定的,按限额人数发放导师工作量津贴。 四、材料提交 1、新任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材料提交 各分委会请于2014年5月15日12:00前向研究生部培养办提交如下材料: ⑴申请人《简况表》以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对应原件同时交来 审核,审核后即刻交还); ⑵《新聘硕士生指导教师情况一览表》、《拟聘企业导师情况汇总表》; 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会主席和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院章); ⑷所有上报材料包括论文、成果、在研项目必须与申报学科领域相关,请各学院严格审核。 2、已任导师招生资格和导师招生数量审核材料提交 各分委会请于2014年6月19日12:00前向研究生部培养办提交如下材料: ⑴通过2014年招生资格审核的已任导师名单(按招生学科专业列出); ⑵未通过2014年招生资格审核的已任导师名单(按招生学科专业列出); ⑶已任导师和新任导师招生限额一览表,并注明招生限额依据; ⑷申请增加招生数量的导师名单及其申请增加的理由; 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会主席和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院章)。 研究生部 201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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