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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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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自2012 年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表彰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且不属于第五条所列人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 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者;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要求
    1. 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德育考核为优秀;
    2.在读期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学术型研究生在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过校级以上展演活动;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读期间取得下列至少1项研究成果:
    ①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ISTP、CSSCI收录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
    ②以第一完成人(导师排名除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
    ③承担并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优先考虑),独立完成的理论类科研成果获厅局级以上奖励(省部级以上优先考虑)。
    ④参加艺术实践活动,获省级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
    ⑤参加国际性、全国性文化学术活动,有突出表现,成绩优异;
    其中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ISTP、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艺术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方案,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研究生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年进行调整。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应于本学院开展评审工作前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人。
    第十一条 我校拥有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精神下达当年指标。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培养规模、质量,制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所分配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应许人数的2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评审工作,下达各学院推荐名额。
    第十六条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推荐意见一栏应由申请研究生的导师填写。
    第十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
    审核评定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参评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公布的推荐名额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并按照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单位初评推荐人选。
    各学院评审条件、名额分配、投票情况应在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 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和各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同志日常德育考核意见。
    各学院初评推荐人选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决,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汇总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同时上报本单位评审条件、投票情况以及简要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省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到校后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其它类别的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违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处及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要对获奖者加大培养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追踪联系,采取适当形式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促进获奖者不断登攀、再创佳绩,促进全体同学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人才辈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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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7: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