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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山东大学(威海)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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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老师的积极性,改善导师队伍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实行招生资格审核制。
    第二条 初次申请招收硕士生人员和已招收硕士生人员的招生资格审核执行统一标准,并做到公开、公正、合理。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申请与审核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进行。
    第四条 申请招收、指导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进行。山东大学无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但具有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按二级学科进行。
    申请招收、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工程硕士按工程领域进行。具体学科按照《山东大学学科专业目录》执行。
    第五条 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年度硕士招生计划制定之前完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招收硕士生者,除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岗位职责,保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外,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强烈的责任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所必须的专业学术水平。
    (三)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招生。
    所有申请者申请招生年度的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的年限要求。
    (四)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能开设1门研究生课程。
    (五)初次申请招收硕士生的人员应协助指导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第三章 科研要求
    第七条 申请招收硕士学术学位的申请人,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学术论文要求
    人文社科类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SSCI或AHCI收录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期刊(见《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权威学术期刊目录(试行)》)上;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出版专著1部。
    理、工类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至少发表4篇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公认的高影响因子SCI收录论文。
    (二)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要求
    作为负责人至少新申请到省部级及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1项。
    第八条 申请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人,要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学术成果要求
    人文社科类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1本以上专著(包括译著)。
    理、工类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1本专著,或以第一发明人申请到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二)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要求
    工程硕士领域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作为负责人至少新申请到不低于1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委托的项目(横向项目);其它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作为负责人至少新申请到不低于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委托的项目(横向项目)1项。
    上述经费以学校到账为准。
    (三)主持或参与过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相关的课题研发,具有所属专业学位领域较强的职业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导师所在单位须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的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当年度批准招收指导博士生者,同时可以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必另行申请。
    第十条 山东大学(威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员进行评审表决,并公示表决通过者名单。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时间结束后3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复议申请所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后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威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招生资格审核者名单报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度的资格审核时间根据山东大学的要求,由威海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威海校区研究生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新申请招收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接受校外兼职人员申请。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校外实际部门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并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学校不接收其资格申请,同时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相关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跨学科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审核程序由拟招生学科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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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9: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