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和调动资格: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有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接传答卷、答案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者撕毁试卷、答卷的; 8、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9、考生由他人替考的; 10、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11、拒绝或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2、威胁考试工作人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3、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4、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违纪舞弊举报电话:0595-23898249(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