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应考人员不按规定用2B铅笔(只限于答题卡)和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答题,而用其他颜色字迹的铅笔、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的,答卷按零分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并视情节终止其考试,清退出考场: 1.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答卷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停止资格考试五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考试部门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他人,对监考人员有报复行为的,所在地人事考试部门应当通知考生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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