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 |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 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和《关于研究提出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通知》(政法〔20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省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对改革试点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法机关指导本地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中央政法委在牵头制定招录培养计划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招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教育部负责教育考试出题和阅卷工作,并协调有关招生学校根据各试点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中央政法各机关负责指导各省级政法机关提出年度招录培养计划,指导相关政法院校落实培养方案,督促落实定向政策等。其他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领域的政策指导、情况掌握和督办协调。 三、严格试点工作纪律。改革试点招录的前些批次学生陆续毕业走上定向工作岗位,各试点省级党委政法委、省级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会同试点院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好定向政策,确保合格的毕业生到原定向岗位报到。对于在校培养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违约不到定向岗位报到的,要依协议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定向政策,擅自将试点班毕业学生异地安置和使用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各地一定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试点招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因工作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同时,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1年6月14日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招考时间安排 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1年9月17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1年9月18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1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2年2月底前,入学。 2012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学生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地方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本方案下达的计划招录培养人数下达到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所在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 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按照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核定,直接追加预算下达;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学生的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以及地方院校招录学生的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经费下达和支付程序。 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附表1的格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其中,省级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2012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2012年5月底前)将本系统各地区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汇总情况提供财政部。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培养院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各有关部门组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区、市)成立由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培养工作有序实施。各试点省(区、市)政法委要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报名工作开始前报中央政法委。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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