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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省2009年女兵征集公告
内容
    云南省2009年女兵征集公告
    一、征集条件
    (一)征集对象。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年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三)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格条件。身高160cm以上;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其它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要求
    所有符合条件的应征女青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生证以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等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在校大学生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间以各县(市、区)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三、征集程序
    女兵征集,按照报名、初检初审、体格检查、面试考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办理手续的程序进行。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应征女青年的报名,并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组织政治审查,办理入伍手续;州(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审查以及身高、体重、视力的初检,并根据标准进行评分,依得分的高低顺序按比例确定上站体检人员名单。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应征女青年的体格检查和面试考查,按照应征女青年综合评定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参照政治审查结果集中审定新兵。
    四、素质评定
    (一)身体。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具体标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视力合格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为右眼裸视4.6、左眼裸视4.5,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右眼裸视4.7、左眼裸视4.5,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1分,最多减15分。
    (二)学历。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50分,高职(专科)生70分,普通高校本科生85分,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生100分。大学在校学生或结业生,在原分值上减15分。
    (三)年龄。22岁的加10分,21岁的加20分,17至20岁的加30分,23至24岁的不加分也不减分。
    (四)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批准其入党单位的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加15分。
    (五)面试考查。对应征女青年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才艺专长等进行考查评定,在70至100分之间现场打分。
    五、举报电话
    省举报电话:0871-4771313,4771555。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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