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锡林郭勒盟准格尔旗征兵公告 |
内容 | 2013年征兵报名工作开始了。 一、方法: 本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件,四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武装部报名。 报名时间:7月10日到8月20日(周六、日不休息)。 二、参军条件: 具有本旗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所属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无业公民以及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 男青年为年满18—21周岁的应往届初中、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大专毕业可到23周岁,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到24周岁。 女青年为18—19周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可到21周岁,应届本科本科毕业生年龄可放宽到22周岁(8月5日前在国防部征兵网上报名应征)。 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也可以报名应征。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人没有刑事犯罪纪录和违法记录;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无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三、参军期间的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在其部队可以报考军校和部队组织的院校学习。生活用品和生活津贴由部队发放。其家属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发放退役补助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一次性发放。 四、退伍后的安置 入伍时是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的,退伍后由旗人民政府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国家对重点人员的安置政策:对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烈士子女、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者军亨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想了解更多内容的,请与户口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武装部咨询。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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