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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吉林省夏秋季征集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的意见公告
内容
    吉政办明电〔2013〕6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参谋部相关规定和要求,2013年我省承担为某部征集高原条件兵任务。为调动适龄青年到艰苦地区服役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征集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2013年夏秋季征集的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别优待对象
    我省2013年夏秋季征集的高原条件义务兵。
    二、特别优待政策
    (一)给予特别优待金。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的高原条件义务兵除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规定的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外,每人每年增发特别优待金不低于10000元。
    (二)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除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义务兵转改士官后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2年调入内地部队的,自转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三、特别优待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对2013年夏秋季征集的高原条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由市(州)、县(市)负担一部分,省财政补助一部分,对高原条件兵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核准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拨至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承担的资金应同时到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高原条件义务兵入伍满1年后领取第一年优待金,入伍满2年后领取第二年优待金。
    各市(州)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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