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山东省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有何优惠政策? |
| 内容 | 问:山东省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有何优惠政策? 答:安置地点:《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规定,除按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凡符合进我 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 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就业和创办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金融部 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对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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