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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退役士兵招聘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组织进行,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结合本人所持证件等材料进行确定。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的项目和得分标准为: (一)退役士兵军龄情况 最高分为42分,其中: 义务兵20分; 服役期满一期的一级士官23分; 服役期满二期的二级士官26分; 服役期满三期的三级士官34分; 服役期满四期的四级士官42分; 未服满12年的士官,在前一期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加1分;服满12年的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加2分。 (二)退役士兵立功受奖情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得14分;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得8分; 在服役期间获得嘉奖、优秀士兵的得2分; 此项以最高奖项得分,同一奖项只记一次,不累计计分。 (三)退役士兵伤残情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因战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4分,因公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0分; 因战七级和八级伤残得10分,因公七级和八级伤残得6分; 因战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6分,因公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4分。 (四)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得14分。 (五)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情况 最高分为4分,其中: 国家高级职业资格得4分; 国家中级职业资格得3分; 国家初级职业资格得2分。 此项以最高项得分,不累计计分。 (六)退役士兵政治面貌情况 最高分为5分,其中: 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得5分; 共青团员得3分。 (七)退役士兵综合素质 最高分为3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在报到及待安置期间表现不良好的不得分。 (八)退役士兵参加安置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最高分为4分,其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的得4分; 取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的得3分; 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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