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玉溪市红塔区关于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
内容 |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文件)精神,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渠道,特别是为广大应届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创造条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区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户籍在红塔区的社会人员及红塔区辖区内的学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在红塔区教育局申请认定。 二、报名时间 2010年3月8日至3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名地点 玉溪市红塔区教育局人事师训科(东风中路79号)。 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学业成绩证明。其中: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生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师范类申请人员需提供与其申请教师资格层次相符合的教育教学实习鉴定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员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6、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份,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 7、体检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未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安排的体检,其结论不予认可。 8、申请人员本人小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近照4张。 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有关表册,各表册按表列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完善各项手续,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表册下载附后。 (1)档案袋1个(档案袋封面下载填写好后贴于档案袋正面) (2)申请表2份(A3纸双面打印) (3)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A4纸) (4)体检表1份(A4纸双面打印) 五、认定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规定执行,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每人180元。测评费报名时交付。
二○一○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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