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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
内容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通过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和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确保师资质量;以中小学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类院校教师教育改革,推进中小学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素质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考试标准,全省统一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重点围绕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起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确定考试笔试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二)考试对象
    自2013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省区域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2013年及以前参加过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成绩均不合格的人员;
    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学生。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三)考试报名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4.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6.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本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名。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不分科;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等学科;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笔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暂纳入面试环节考查。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今年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今后的笔试方式根据教育部要求统一调整。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
    4.考试成绩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5.考试时间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一般在每年12月举行,具体时间和相关安排面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教师资格申请认定
    (一)申请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省区域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条件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4.按照《山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体检合格;
    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申请受理及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在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并严格审核申请人具备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备认定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填写的学科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五、过渡衔接政策
    1.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在2014、2015年内,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在2014、2015年内,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补考,补考科目(教育学或心理学)成绩合格后,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合格成绩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4年或2015年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截止到2015年,凡上述1、2、3条所列人员,仍未取得补考科目(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或未取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或不具备其他认定条件,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从2016年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面试)。
    5.2014年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考试组织与实施
    1.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统筹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日常工作。
    2.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工作。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牵头实施本地区面试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
    本办法与晋教人字[2001]94号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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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5: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