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丽水市下半年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公示 |
内容 |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经用人单位推荐,我局审核,确认212位同志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55位同志具有助理经济师任职资格,28位同志具有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5位同志具有助理工业设计师任职资格,3位同志具有助理讲师任职资格,3位同志具有助理馆员任职资格,9位同志具有法医师任职资格,等3位同志具有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6位同志具有四级律师资格,24位同志具有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19位同志具有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3位同志具有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17位同志具有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2位同志具有助教任职资格,5位同志具有技术员任职资格,2位同志具有经济员任职资格,现予公示(名单附后),时间从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和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578-2091221,0578-2091222。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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